L-1A跨國公司高管簽證允許美國雇主將高管從海外分公司內部調轉到美國辦事處,該類別也允許在美國沒有辦事處的海外總公司派遣高管到美國成立新的辦事處。雇主需要為高管雇員提交Form I-129申請,并支付申請費。
L-1A跨國公司高管簽證雇主條件
一、L-1A簽證雇主基本條件
1. L-1簽證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公司與此次赴美工作的公司之間是母子公司,上下級或者附屬公司關系,且
2. 公司目前或者即將在美國經營業務且在L-1簽證申請人在美工作期間該公司在另外一個國家也有經營
二、在美國建分公司的要求
海外雇主將雇員派遣到美國成立分公司,雇主必須證明:
1. 申請人在美國有足夠的經營場所
2. 在提交申請的前3年,雇員作為高管為雇主工作至少1年
3. 新建的美國分公司將在L-1A簽證批準后的1年內繼續為雇員提供高管職位。
L-1A跨國公司高管簽證申請條件
1. 最近3年內,雇員在海外作為高管為雇主工作至少1年
2. 繼續為同一雇主在美國分公司擔任執行和管理工作
注:執行能力指的是雇員在沒有大的疏忽情況下廣泛做出決策的能力。管理能力指的是雇員監督和管理專業人員、公司、部門、分支機構的能力。也指員工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在較高崗位上管理公司基本事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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